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鱼台县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县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调整后的《鱼台县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鱼台县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
为逐步解决我县贫困居民的住房困难,进一步探索规范、完善的城区廉租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廉租房租住对象的条件及确定程序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并居住五年以上,系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
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为: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廉租办(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收入家庭证明或特困职工证明;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
3.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需提交结婚证);
4.有房户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出具无房证明。
5. 孤老、烈属、残疾等级及相关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符合条件的家庭填写《鱼台县城区廉租家庭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后报县廉租办。
(二)审查:县廉租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所报材料和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三)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县廉租办在其居住地、单位或鱼台电视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四)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廉租办正式确定为廉租房租住对象。
二、保障方式
实行以租赁补贴为主的保障方式,即按照规定标准向廉租房租住对象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租住公房的实行租金核减。对少量自行租房确有困难,经济状况改善无望的残疾、孤寡等特殊情况的家庭和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实行实物配租,即由县廉租办向廉租房租住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其房源主要通过新建廉租房,收购二手房和腾空的旧公房解决。
三、补贴标准和方法
每个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补贴3元。补贴面积为单身家庭20平方米,两人家庭人均17平方米,三人家庭人均15平方米,四人以上(含四人)家庭人均13平方米。
经登记认定的廉租对象发给《廉租房租金补贴证》,廉租对象通过合法中介到市场租赁住房。廉租对象选定承租房屋后,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式三份,租赁双方及县廉租办各一份),该协议经县廉租办审查认可且注明补贴金额并加盖公章后,租住对象到廉租办指定的地点领取补贴租金,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县廉租办采取登报、设置公告栏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发放补贴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廉租住房管理
对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复核。租住廉租房的家庭其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县廉租办报告,县廉租办会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会等部门及县政府各主管部门对住户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复核,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停发补贴或收回已配租的廉租住房。
虚报、瞒报或伪造有关证明骗取租金补贴的,责令其退还租金补贴,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廉租房转租、变相转租,或将廉租房承租户变更为他人,违反租赁协议约定的,依照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体制
为加强对廉租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鱼台县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鱼台县建设局房管所),由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对廉租房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廉租房对象确定、房源组织、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等项工作。原则上每批廉租房租住对象的申请、审查、公示、登记及发放工作务于45个工作日结束。县政府各主管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满腔热情地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切实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真正让人民群众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
②文件名称:关于调整《鱼台县城区廉租住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鱼政办发〔2008〕37号
发布部门: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8日